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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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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4: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9月1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一、这三份配套文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作为新事物,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缺乏相应的界限划分和行业准入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3份文件的主要思路:
  (1)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
(2)明确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
  (3)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和监管。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4)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3份配套文件有哪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1)创新分类管理。总体看,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
(2)创新监管手段。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底线。明确要求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要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三、这三份配套文件和电子认证相关的有哪些?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        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
这些具体条例,涉及到电子签名,可信身份认证,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了一点: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建设要求具备电子认证,这一必要条件。
四、这三份配套文件对互联网医疗市场有怎样的影响?
互联网医疗新规明确,无论是互联网诊疗行为,还是成立互联网医院,都必须依托于线下的实体医疗机构,国家对其均实施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这三份配套文件无疑为国家向互联网医疗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起到了决策性的作用。
2018年4月,全国共有95家互联网医院。
这95家现在需要重新申报获得审批。按《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在本办法施行30日之内,按照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在2个月后,仅通过40家互联网医疗企业,大部分的企业由于资质不足已被迫退场。
这三份配套文件对于互联网医疗行业来说可谓是“大洗牌”,对于广大患者来说是件好事,优胜劣汰,让真正具有诊疗能力的企业服务于群众,让患者体验更加规范,可信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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